|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1150号 原告: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水霞,该行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峨眉山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向红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昕怡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