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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金材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诚鑫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3执462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材实业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湖南诚鑫化工有限公司,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以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盛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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