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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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材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诚鑫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3执462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材实业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湖南诚鑫化工有限公司,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以及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升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盛轩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