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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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堡子店信用社 遵化市牧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遵化市犇腾肉牛养殖场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遵化市犇腾肉牛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遵化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10日,以2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5‰计算利息;自2019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2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25‰计算利息);扣除已偿还利息71122.5元; 二、被告遵化市牧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遵化市牧源畜禽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在其清偿范围内向被告遵化市犇腾肉牛养殖场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计122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