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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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揭阳市榕达鞋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揭阳市榕达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付还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4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20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止,按年利率13.91%计;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10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2542‰计,扣除已付还的利息172327.98元;逾期利息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原订年利率13.91%加息30%计)。 二、被告***、***对被告揭阳市榕达鞋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东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揭阳市榕达鞋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