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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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丰县恒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赔偿296651.6元给原告***、***、***、***。 三、被告***、宜丰县恒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961.3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兴支公司负担2600元,由被告***、宜丰县恒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原告***、***、***、***负担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