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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宾川县联塑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联塑”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二、驳回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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