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宾川县联塑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联塑”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二、驳回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