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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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3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10000元属于对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共200元,均由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该院予以退还,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交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交案件受理费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