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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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顺凯商贸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 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 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承兑敞口43677.87元; 二、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10483677.8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的利息;以83677.8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的利息;以43677.87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向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支付自2018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期间已偿还的利息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三、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1元,保全费5000元,由洛阳捷佳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恩鼎医药有限公司、洛阳夏苑林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