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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洛阳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息总计2236971.84元(编号公借贷字第ZH1700000082870借款合同,该数据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额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年利率24%)。

二、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借款本息总计10859322.18元(编号公借贷字第ZH1800000035809借款合同,该数据计算至2019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全部款额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但不得超过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高标准,即年利率24%)。

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对洛阳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洛阳市瀍河区名车苑启明南路的14766.6平方米抵押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洛市国用(2012)第01000480号,他项权证编号为:豫(2018)洛阳市不动产证明第10610209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列第二判项金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判项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五、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二判项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96元,减半收取48648元,保全费5000元,以上共计53648元,由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950元,由洛阳宝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洛阳众德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宝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4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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