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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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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99410.5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52909.59元给原告***、***、***。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99410.56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102909.60元给原告***、***、***。

三、被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02909.59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97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66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分公司负担270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中心支公司负担3775元,被告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8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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