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洪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银川能源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洪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17,912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417,912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即1.5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货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即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洪兴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0元,由被告银川能源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