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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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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金堂海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工程款合计为487886.81元;

二、被告成都金堂海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工程款利息(以工程款487886.81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4日起计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三、被告成都金堂海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鉴定费109750元,两项合计为148550元,由原告四川昌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负担93294元、被告成都金堂海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9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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