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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
四川省千姿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千姿商贸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250900.29元;

二、被告四川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千姿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人民币250900.29元为基数,2019年4月10日始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的130%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始自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为标准计算;

三、被告四川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千姿商贸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30元,案件保全费1820元,合计人民币4350元,由被告四川摩尔春天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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