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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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 广东天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60600元、差旅费47500元; 二、被告深圳星美联合通讯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天正计算机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8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9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7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