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双泰石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预付货款192665元,赔偿利息损失3212.69元(以192665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9年5月14日止),合计195877.6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19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本金192665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辽宁双泰石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宏丰炉料有限公司损失219951.2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489元,财产保全费25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672元,由被告辽宁双泰石墨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