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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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福银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瑞昌市福银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2018年2月份、3月份空置房补助金20000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被告瑞昌市福银实业有限公司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负担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