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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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顺达物资有限公司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江西瑞耀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西瑞耀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款307065.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6元,减半收取295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