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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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 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工程款2603256.61元及该款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保证金17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24%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南中建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被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386元,反诉费174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