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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069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44553元[(医疗费33771.54元+误工费39549元+护理费22920元+营养费3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5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77元+残疾赔偿金662746元)×7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3626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149289元,于2024年5月22日支付149289元,于2029年5月22日支付64111元; 四、被告***赔偿原告***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234467元(853080元×70%-362689元),于2029年5月22日支付85178元,于2034年5月22日支付149289元; 五、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复印费99.40元(142元×70%),共计9099.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六、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5615元[(医疗费33771.54元+误工费39549元+护理费22920元+营养费3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50元+交通费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577元+残疾赔偿金662746元+复印费142元)×2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七、被告***赔偿原告***评定为护理依赖后的护理费170616元(853080元×2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42654元,于2024年5月22日支付42654元,于2029年5月22日支付42654元,于2034年5月22日支付42654元; 八、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账户: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日照银行开发区支行,账号:37×××49) 案件受理费20798元,减半收取10399元,由***负担7000元,由***负担2500元,由***负担899元。鉴定费2850元,由***负担1995元,由***570元,由***负担2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