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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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平波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咸阳东升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咸阳平波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咸阳东升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75639.20元及利息35731.52元。 如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92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