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 无锡市龙鑫鼓风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无锡市龙鑫鼓风机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文安县大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上述费用被告已向本院交纳,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将该款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在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