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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景一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常天赢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宝祥真珠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
青岛青海源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渭河源商贸有限公司
青岛马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马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12857034.01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11月5日)。

二、被告青岛马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40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罚息、复利,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第一、二项应付款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青岛渭河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宝祥真珠宝有限公司、青岛青海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景一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启辰天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常天赢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保证合同范围内对上述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渭河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宝祥真珠宝有限公司、青岛青海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景一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启辰天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常天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马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98942元,减半收取4947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4471元由被告青岛马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渭河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宝祥真珠宝有限公司、青岛青海源商贸有限公司、青岛景一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启辰天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常天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1
发布日期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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