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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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二、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6年4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4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三、驳回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已减半),由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中铁九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时一并支付四川省江油市建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