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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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7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257118.0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6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给黄建生。 三、驳回黄建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57元,由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受理费264.73元,由黄建生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157元,由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