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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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57118.03元给原告(反诉被告)***; 二、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利息(利息以257118.03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1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原告(反诉被告)***; 三、原告(反诉被告)***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9178.69元给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64.7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