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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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广州市华谦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0832元; 二、驳回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3元,由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72.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16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