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顺通烟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下欠原告重庆顺通烟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质保金26418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其中247226.82元从2020年1月19日起、16959.18元从2020年4月25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 二、被告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顺通烟道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顺通烟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97.00元,保全费1951.00元,由被告四川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