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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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证金23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保证金2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保证金付清时止,以欠付的保证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费用时,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驳回原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75元,由原告北京京雄消防安全系统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8825元,由被告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4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