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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东方宏宇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
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项;

三、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已扣除的47046.4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件受理费3171元,由河南信阳公司负担1500元,***负担1671元。一审鉴定费18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73元,由河南信阳公司负担2500元,***负担3773元。本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08-30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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