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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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东方宏宇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 湖北百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07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项; 三、河南省信阳安装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返还已扣除的47046.45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件受理费3171元,由河南信阳公司负担1500元,***负担1671元。一审鉴定费18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73元,由河南信阳公司负担2500元,***负担3773元。本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