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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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博远塑料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博远塑料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款5533973.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债务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博远塑料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961元,由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塑料制品厂、被告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10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