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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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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人民币25942.02元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恭城支公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9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6-03
发布日期 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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