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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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益船务有限公司 广西华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益石化有限公司 广西华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华益石化有限公司、广西华益船务有限公司、广西华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共计2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15000元为基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4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66.7元、减半收取2283.35元,由被告广西华益石化有限公司、广西华益船务有限公司、广西华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283.3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逾期履行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566.7元(收费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13,开户银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室)。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3-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