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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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借款本金45874.84元、利息2825.11元及截止2017年7月15日的罚息18721.11元、复利1201.11元(自2017年7月16日起,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人清偿债务之日止); 二、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未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