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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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皖鹏商贸有限公司 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皖鹏商贸有限公司剩余货款825277.7元; 二、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皖鹏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载明的货款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驳回安徽皖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56元,减半收取72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8元。由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165元,由安徽皖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