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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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银格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浙江中天玻璃有限公司 浙江川山甲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浙江中天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下列款项: 1.5823号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789008.29元及尚欠借款本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息(2019年9月5日前以本金980万元为基数,此后以本金9789008.29元为基数); 2.5824号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82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7.1775%计算的罚息; 3.5825号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80万元及该款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7.1775%计算的罚息; 4.5826号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90万元及尚欠借款本金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7.1775%计算的罚息(2019年2月27日前以本金970万元为基数,此后以本金690万元为基数); 二、浙江中天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 三、***、***对浙江中天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各在最高债权限额4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浙江川山甲实业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天玻璃有限公司上述一至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3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浙江川山甲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浙江中天玻璃有限公司追偿; 六、浙江中天玻璃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一至二项付款义务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杭州银格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房产余值(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首抵债务后的余值在最高债权限额377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七、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9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191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担410元,浙江中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201500元,***、***、浙江川山甲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银格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对浙江中天玻璃有限公司负担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