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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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光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石油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磁浮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驳回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5796元,减半收取22898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8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046元,共计105194元,由湖北光大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694元,由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