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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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03民初713号 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9M。 法定代表人:张书兵,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美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依法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凯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冬梅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陈梦林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