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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厚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劲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及移位费共计29510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未付款为基数,从2017年3月6日开始起算,其中2019年8月19日前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重庆劲草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6.74元,由被告重庆厚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