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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水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重庆市翰俞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应由被告重庆市水利公司承担的土地价款、评估费共计3644697.4元; 驳回原告重庆市翰俞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48元,减半收取19174元,由原告重庆市翰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74元,被告重庆市水利公司负担1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