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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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9500元、违约金25475元及资金占用费(以509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车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402元、保全费3321元,由被告广东赛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