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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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肇庆市通融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高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东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把其实欠农商行南岸支行的借款本金1494万元及利息1107495.41元(该利息计至2019年2月20日,以后以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清偿日止),合共16047495.41元清偿给农商行南岸支行。 二、农商行南岸支行对下列抵押财产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1.权属人为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办泰和路105号1座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层[产权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3668210号,他项权证号为粤(2016)佛高不动产证明第0008305号],2.权属人为***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华路359号之9、10、11、12的房屋[产权证为粤房地权证佛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他项权证号为粤(2016)佛高不动产证明第0008294号]。 三、***、***、***、***、***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广东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抵押人、保证人,有权向广东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抵押人、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08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123085元,由广东佰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农商行南岸支行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