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敖支行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敖支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4966.32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利息、复利、违约金自2019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9月23日止,之后的利息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申请费7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同时提交相应证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或提出的异议经本院审查不能成立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