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浙江丰太经贸有限公司 重庆中发煤炭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开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中发煤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丰太经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25,283.36元。 二、被告重庆中发煤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丰太经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58,792.5元。 三、被告重庆中发煤炭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丰太经贸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人民币2940元。 上述款项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13元,减半收取计11,45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6,456.50元,由被告重庆中发煤炭有限公司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