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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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顺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1529号 原告:昆山顺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宏忠。 原告昆山顺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库开智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原告昆山顺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未能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昆山顺鸿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岩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刘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