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2000000元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借款利息,抵除被告***已付还利息9333.33元)。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尚欠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4元,减半收取为1227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交纳。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2
发布日期 2019-1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