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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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2000000元自2018年6月7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借款利息,自2019年6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借款利息,抵除被告***已付还利息9333.33元)。 二、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尚欠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44元,减半收取为1227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交纳。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澄海区宝祥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