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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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 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蓝菱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4民初221号 原告:沈阳蓝菱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姝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 负责人:张相相。 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相相。 原告沈阳蓝菱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新兴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沈阳蓝菱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沈阳蓝菱真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韦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胡悦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