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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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诰墭贸易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2000000元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借款利息;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8.9%计算逾期借款利息)。 二、被告汕头市诰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尚欠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诰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28.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已由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付还原告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支付的公告费。被告汕头市诰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汕头市诰墭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