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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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7,397.8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2元、鉴定费6,818元,由原告***负担169元,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负担8,201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已由原告预交4,362元,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汕头中心支公司应将负担的诉讼费用4,19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直接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