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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常州迅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春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148011.43元及利息(利息以10148011.4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3月17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春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春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3338436.09元及利息(利息以13338436.0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常州迅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海春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四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深圳春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常州迅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春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1313元、保全费5000元、审计费80000元,共计296313元(深圳春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大极光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深圳春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大极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3336元,常州迅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297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9006元(常州迅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春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常州迅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春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0385元,深圳春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621元。 常州迅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诉讼费用242977元。深圳春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28621元。逾期不交纳的,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向深圳春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珅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大极光科技有限公司退回诉讼费用242977元,本院向常州迅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春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退回诉讼费用286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