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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向***赔付121000元,该赔付款项与垫付的10000元相抵算后,尚需赔付111000元; 二、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向***赔付56912.68元; 三、***向***赔付6050元,该赔付款项与垫付的500元相抵算后,尚需赔付5550元; 以上判决内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8元(原告已预交1497元),减半收取764元,由***负担140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负担6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6-22 |